講者:翁嘉聲老師
時間:4/8 (Tue) 15:30-18:20
地點:清大人文社會學院 A306
希臘民主政治與蘇格拉底審判
成功大學歷史系翁嘉聲
希臘民主政治與蘇格拉底審判
成功大學歷史系翁嘉聲
主題
本演說是從「歷史」之觀點對希臘民主政治之性質做一探索,思考這種民主政治對雅典人引以自豪之司法制度所具有之含意,以及在如是之觀照下我們如何理解雅典人對蘇格拉底所進行的審判:他是言論自由及宗教良心的殉道徒,還是經過合乎正義的審判而處死?
對此我將提出三個命題來論述:
(1)
雅典民主政治(demokratia)在其歷史演化中,原來是要護衛人民、平民(demos)來對抗強大的貴族(dynastoi),強調整個社區之安全及福祉優先於少數個人及其權益之保護。
(2)
雅典法律及司法制度是要捍衛這種民主政治;審判是人民來對公民同儕之爭議進行裁決。
(3)
法庭審判於是乎關乎一位公民是否值得成為城邦(polis)之成員;蘇格拉底在此觀照下被審判處死,剝奪其雅典公民之資格。
切入之議題:
(1)
土生土長(Autochthony)為雅典民主政治之憲章神話(Charter Myth)
(2)
由上而下的歷史(History from the Top to Bottom):民主政治為政治理性(political rationality)之累積
(3)
由下而上的歷史(History from the Bottom-Up):「人民」(demos)的角色
(4)
「主權在民」(Sovereignty of Demos)或「依法統治」(Rule of Law)?
(5)
民主政治與法律:蘇格拉底之審判。
(1)「土生土長」為雅典民主政治之憲章神話
許多希臘城邦各有其政治神話,提供其存在、合法性及認同之解釋。
(a)
多利安人有「海克力士子孫之歸來」(The Return of Heraclidae),這是一種移居及征服的政治神話;
(b)
底比斯則是移居(其一祖先Cadmus來自東方)與土生土長神話(從地底冒出之龍人,Spartoi,the sown ones)之結合;
(c)
雅典則是純粹土生土長之神話,這與在考古學上雅典有連續性之定居行為相符。
就雅典人而言,土生土長神話形容雅典人與他們所定居之處,亞提卡(Attica),的密切關係,讓他們的佔有具有合法性。
另外,構成雅典城邦之雅典人乃係出同源,宛如同胞兄弟,使得雅典城邦為平等之人的社區,而這符合希臘人對市民城邦之定義為「平等公民的社區」(a community of equals)。
所以在雅典及其他地方,城邦常被構想為一延伸之家庭(oikos, family or household),所以城邦係由不同大小等級的血緣團體如樹狀般地構成:oikoi – clans – brotherhoods – tribes – polis。城邦是一血緣社區。
雅典民主政治的開始
這土生土長神話辯護驗證民主政治:由人民來統治demokratia, kratos (control, rule)
by the demos,對雅典是自然而然、與生俱有的「政體」(politeia, constitution, political culture, way of life)。這絕非實情,因為民主政治在古希臘世界絕非普遍特別是雅典在五世紀下半葉及四世紀的的激進民主政治,是絕無僅有。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不同力量,在將近兩百年來的特殊歷史條件下創造、「協商」出。它始於七世紀末,歷經六世紀一連串的改革,而在五世紀中開花結果,最後在四世紀時問穩定俱有如下特色的激進(radical)民主政治:主權在民,依法統治,抽籤任官(kleroteria),富人承擔公共支出(leitourgia),人民參與「政治活動」可領取津貼(misthos)(如在五百人議會boule、人民法庭dicasteria、公民大會ecclesia、甚至觀賞戲劇表演等)。
(2)由上而下的歷史:民主政治為「政治理性」之累積
以歷史性的方法來處理雅典民主政治極為重要,因為他定義出希臘民主政治其實與現代自由主義傳統的民主政治極為不同。
雅典民主政治在前古典時期(776-480 BCE)的演化是架構在家庭(oikos)及城邦(polis)這個軸線上,演化的方向是權力逐漸由私密家庭轉到公共的城邦。就地理空間而言,社區核心由封閉及私密的衛城(acropolis,這原來是國王basileus的宮殿,逐漸轉化為宗教中心)以及饗宴(symposium,典型的貴族活動空間),進而轉移到公開、公共的市民廣場(agora)。就權力轉移而言,這意味政治決策由少數貴族轉移至無可分辨以及無名之「人民」(demos)。
主要改革人物
(1)
雅典民主政治的故事始於「立法者」(nomothetes)Dracon的編定法典(ca. 620)。其背景是因為Cylon政變奪權被壓制之後,其引起的政治謀殺及報復行為,造成社會動盪。Dracon編定法典,特別是其關於殺人罪行之法律的公布,壓抑貴族彼此間仇殺之「私權」,轉而為公共關心之事項,由國家介入。這種編定法典的行為在古希臘其他地方亦有所聞,因為法律之內容及執行在當時常是貴族之特權,所以編定公布法典常是改革以及削弱貴族權力的方式之一。
(2)
梭倫(Solon, 594/3)進行更全面性的改革,其中有關者是:
(a)
他廢除公民因為債務而淪為奴隸的行為,亦即,禁止任何人因為其社經地位之劣勢而被剝奪其公民權,特別是參與政治之權。因此公民無論其社經地位之優劣,在政治上皆為平等。與此相關的是引進可買賣之奴隸,以取代喪失之公民勞動力。梭倫為民主改革之父,也是奴隸制度之父。
(b)
他允許並且鼓勵任何人可以為受害之第三者提出控訴,因此創造出城邦為平等公民之社區以及每位公民在法律之前平等。他繼續公布法律,讓任何人可以容易知曉。
(c)
梭倫依其財產之多寡,將所有公民分為四等級,給予他們除了基本參政權之外,還有不同等及的政治參與機會,所以財富取代出身,打破貴族壟斷政治的特權。
(d)
這種政治平等主義引起一種「民主身體學」(democratic somatololy):所有公民皆有「神聖之身體」,不容任何帶有刻意輕蔑侮慢的言論及行為(hubris, willful humiliation)加諸其身,因為這種言論及行為會顛覆平等之意識型態。這種「民主身體學」對公民之「性表達」影響極深。從這點,四世紀的喜劇作家提及梭倫亦是建立「娼妓制度」的人,提供一群人成為男性公民性攻擊的對象。
(e)
所有這些改革使得公民的定義更為清晰:公民權是政治權,而城邦是平等公民的政治社區。
(3)
Peisistratus「僭主」家族(545-510)。僭主,tyrant,在古希臘史常是激進的改革者,經常利用平民與貴族間的衝突或貴族彼此間的衝突,奪取並且個人壟斷權力。但在過程中,Peisistratus及其兒子藉由巡迴法庭以及成立提供貸款的基金,解決平民的困難,削弱貴族地方勢力。所以雅典僭主家族之出現固然違背梭倫改革的公民社區精神,但其剷除貴族勢力,則為下一波的更重要的改革鋪路。
(4)
克來斯提尼斯(Cleisthenes, 508)
(a)
他的部落改革重新結構雅典的政治生態,將貴族的地方勢力完全破除,讓生活在市政中心(asty)的市民與生活在鄉村(chora)的雅典「邊居民」(perioikoi)之間的差異消除。讓分配到所有部落之雅典公民皆能真正參與在雅典的政治決策,並以雅典為唯一之效忠對象政治。
(b)
他所提出之「陶片流放制」(ostracism)證明人民對任何對城邦會造成威脅之貴族政客皆有最後決定的權力。
(5)
Ephialtes (462/1)。他提案剝奪由退休官員所組成之最高法庭(Areopagus)它「護衛憲法」(nomophylakia)的權力(如「違法提案」graphe paranomon,和/或考核卸任官員(euthunai)),將其分配到由人民所組成的公民大會、五百人議會以及法庭。這是將人民的力權體制化到由人民所控制的機構中。
(6)
培律克里斯(Pericles)。
(a)
他在451年提出公民法,規定只有雙親皆為雅典公民後代,方有公民權。這完全實現雅典城邦為一血緣社區的土生土長政治神話,並且使雅典成為內親制(endogamous)以及排外(exclusive)之政治社區, 一方面極具內聚力,另方面極為排外。
(b)
他引進法庭「陪審法官」(dicastai)的津貼制度,使得經濟劣勢不會構成公民參政的障礙。
(c)
他以「雅典帝國」所累聚之財富,啟動大規模工程,這不僅打擊傳統貴族(特別是Cimon)以財富來進行「侍從主義」(patronage)的政治運作方式,而且也實現公民僅因其為公民之身分,對城邦之財富有分享的權力。
這些改革的含意:雅典民主政治是護衛人民來對抗強大貴族之壓迫及影響。
上述之一連串由「仁慈」、「開明」之改革者所啟動的民主改革造就一個公民平等的政治社區,但其發生原因多為對強大貴族的對抗;過程的方向則是權力逐漸下放,轉移到一般人民手上。但這也可以視為一連串對權力以及何謂“the political”的協商,最後落實在種種民主雅典所獨特之體制機構。這過程的基本要點是城邦成為一群被賦予權力之公民的集合體。所以民主政治是保護社區,對抗強大貴族,而法律之編定議決,是要保護整體社區之安全及福祉,至於個人權益則為次要之考量。
與自由主義民主政治相比較
雅典民主政治所預設之架構不同於現代自由主義民主政治所預設的。自由主義民主政治之發生是由於個人對國家或體制性權力(如教會)的對抗,因為後者壟斷警察司法、稅收、新聞檢查、思想管制等權力,並透過官僚體系來主宰疏離的人群。
這導致自由主義民主政治強調個人優先於國家,保護個人免於國家之侵犯,以及公私領域的清楚劃分,而這劃分常對私領域多所偏袒。相反地,雅典民主政治則是社區優先,而公領域擴大到甚至侵犯私領域的過程。所以公民被期望要參與政治,經常出現在如市民廣場的公共空間;培律克里斯曾說那些獨善其身的人,是我們城邦裡不相干的人。
雅典民主政治之演化為「政治理性」之累積
經過一連串的改革,政治不再由強大貴族之個人好惡來決定,而是逐漸透過公民公開以及理性的討論(logos),在公共空間來達成,公民也必須為其所做之決定負責。城邦成為一「中間地帶」(to meson)或「共同地帶」(to koinon),由眾人皆可出現之「市民廣場」(agora)來代表;公民則成為「中間之人」(ho mesos)或「節度之人」(ho metrios, the measured)。這是亞里士多德所謂之「中庸之道」。
城邦,抽象地說,成為一論述(logos)空間,以說服(peithe)取代暴力(bia)來影響公民同儕達成決策。論述(logos)能力成為公民的特徵,因為公民為有logos(理性rationality)之人,能夠進行logos(論述);公民被期待在政治上有獨立之判斷力,因為他有logos,被期待加入辯論,參與和承擔決策,也分享城邦之種種資源。所有公民是彼此的「朋友」(philos),有「相同心意」(homonoia),但這也意謂每一位公民都是相同,可以互換,公民A等於公民B以及依此類推。從此政治決策由無名、集體之多數demos達成。城邦(polis)等於人民(demos)。這是何以polis翻譯為「市民城邦」或「公民城邦」會較單純的「城邦」來得更準確。
雅典民主政治中的「政治」是決策的權力,純粹的權力,power。專業及官僚皆被懷疑且避免,或是移交給那些無法在政治上競爭的人,如奴隸,因為那些擁有或控制如此能力的人會藉機利用來取得更多的權力,而違反城邦為一平等公民政治社區的意識型態。雅典民主政治於是期待所有公民透過城邦所舉行之種種社會儀式(如眾多之祭祀慶典)、共享的社會價值(如「民主身體學」或榮耀/羞恥之「零和競爭」)以及政治活動(如審判或觀賞戲劇活動)等,來建立超越社會階級及地位的公民團體。民主政治不僅是一種權力安排,更是一套生活方式以及想法。民主政治做為一種生活方式,不僅是種機制來進行決策,更要產生社會共識。政治實踐因此是種「社區建構」(community-building)的行為。
這與五世紀下半葉的一些寡頭政治文獻,如所謂的「老寡頭政治」(Old Oligarchy,原稱為「雅典憲政」),所表達出的政治面貌多所不同:政治是以階級及經濟為基礎,城邦是競逐權力之場域,而非對話以及建立社區共識之「中間地帶」。
雅典民主政治最後勝出,逐漸根深蒂固在雅典人之種種生活面向。雅典在古希臘世界是以有意願求取共識,追求政治穩定而著稱,常免於讓其他城邦陷入混亂的市民鬥爭(stasis, civic strife)。411以及404/3的兩次政變,除了極為短暫(以及因為波斯及斯巴達之干預)和以失敗收場外,反而堅定雅典民主政治,使得四世紀成為雅典民主政治最為成熟的時期。蘇格拉底之審判以及處決象徵這種維持民主政治的決心。
這種視政治純然為決策權力之觀點,亦見諸於羅馬貴族共和時期的政治,但這種由全民直接參與政治辯論與決策,分享權力過程,與(例如說)羅馬之層層侍從主義架構以及多種文化的寡頭政治形成強烈對比。
城邦裡的「他類」
這種「中間地帶」或「共同地帶」的出現,同時創造出許多邊緣性的「他類」。之前已經提及雅典民主改革者梭倫禁止以公民為奴,強化公民共同體時,同時引進可買賣之奴隸。但除了奴隸外,城邦還有其他可被歸類為他類者:外國人、女人、野蠻人、自然及居住其中的動物及神聖界之眾神等。這些他類同時也反向定義出何謂「中間地帶」或「共同地帶」。
在公民團體中,任何公民若在言論及行為上顯示優越感,貶抑同儕時,便會面臨「輕蔑侮慢」(hubris)之罪,因為這罪行顛覆了公民平等以及社區團結一致的意識型態。因為公民身體的神聖性,所以公民同性間的性接觸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主動位置的公民是將自己置於另一位理當平等的公民之上;被動的公民則是自甘貶抑自己到,例如說,女人、外國人或奴隸的地位。性接觸是社會權力關係的性表達:異性戀基本上是自然的(除了與別人之妻、女、母發生關係外);同性戀並不被禁止,如果雙方地位不同地位(如公民與外國人或奴隸),但在公民(因為皆為平等)之間則被禁止。
有一種發生在成年公民及未成年公民的求愛行為,pederasty,則是在貴族圈內被鼓勵,但又有許許多多的禁忌在規範它:這是所謂的「希臘之愛」(Greek Love)。
民主政治與帝國主義
民主改革以及造成的激進民主政治,與雅典在第二次波斯戰爭後逐漸出現的帝國主義攜手並進,互相加強,使民主政治越加地激進。一方面,從盟邦收取的貢金以及掠奪而來的財富,讓更多雅典公民可以參與政治,而這又讓擴張更為必要。這種情形在希臘其他城邦沒有、也無法出現。另方面,帝國主義的擴張成功也驗證民主政治的有效性。這對外擴張以及國內激進政治彼此互相加強。
不僅雅典窮人從中獲益,富人更是如此(由415年宗教褻瀆審判所沒收之海外地產可以證明,見Attican Stellae這碑文資料)。事實上,我們並沒見到任何雅典人,甚至是雅典貴族,譴責這種帝國主義。而雅典民主政治雖然在古代政治理論家的討論中常一無是處,但卻因為實際上的成就,成為其合理性最好的驗證及辯護:每位雅典人都從帝國主義得到好處,貴族的抗議也銷聲匿跡。唯獨在雅典進行婆羅奔尼撒戰爭遭受挫敗時,民主政治才被質疑,所以有411及404/3 BCE的寡頭政變,但都需外力支持,方才成功,而且皆為時甚短,民主政治隨即恢復,並且鞏固。
(3)由下而上的歷史:「人民」的角色
以上所鉤畫出的圖像看起來有很強烈的「目的論」(teleological),由一群具有政治願景以及善意的政治家朝著一定方向,引導雅典民主政治前進。人民在其中似乎只是這連串「改革」的受益者。但是這種依賴政客良善意圖的解釋顯然不足。因為一方面改革者固然前仆後繼,但是在許多方面在原先卻是出於貴族個人自私的政治考量(如Peisistratus僭主之剷除貴族地方勢力,以及克來斯提尼斯「以人民為友」的冒險決定)。
人民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確實存在,但必須在史料字裡行間中讀取。例如,梭倫是由當時僵持不下之「人民」與「出身優秀之貴族」(eupatridae)所共同推舉出之立法者,來仲裁衝突。梭倫在詩歌中不斷強調自己在這兩股勢力中的中立角色。這顯示出當時的「人民」已經發展出自己的集體利益以及議程(如「取消既有債務」以及「重新分配土地」的革命口號;這兩項是對城邦平等公民在經濟上的徹底堅持,要求將扭曲的經濟關係重新調整回正常的狀況-「平等」)。
最出名的例子是希羅多德在5.60.2-5以及〔亞里士多德〕《雅典憲政》XIV.4所提及之Peisistratus第二次回雅典掌權,利用有關雅典娜神話及祭祀來動員平民,驅逐貴族的故事。(故事)
希羅多德認為最聰明的雅典人還是被不擇手段的政客欺騙。大部分現代學者常以此故事來說明雅典政客利用宗教來操弄人民。這種解讀其實是視權力為操弄(manipulation)以及脅迫(coercion)之工具。然而人民願意加入這場以神話祭祀為表達媒介的政治戲劇,顯示出人民對僭主之支持;他們雙方一起演出,表達出團結一致(solidarity)。在這觀點之下,權力是社會各方勢力理解下的產品,是Peisistratus和人民之間共同協商的結果。Peisistratus的統治極受人民歡迎,他的統治被稱為Regna Saturnalia黃金時代。這故事顯示出雅典人民的政治選擇及願望,Peisistratus只是提出這政治劇碼,啟動這過程。
第二個例子。508年克來斯提尼斯與伊沙格拉司(Isagora)的政治衝突陷入僵局。後者引進斯巴達勢力,以宗教污染(miasma)之名將克來斯提尼斯及其家族盟友逐出雅典,進而建立寡頭政權。但是雅典人民不從:「議會(boule)抵抗,人民開始聚集:Cleomenes(斯巴達國王)及伊沙格拉司和他們的支持者逃到衛城。人民圍攻兩天,在第三天他們讓Cleomenes及所有與他一起的人在停戰協議下離去。他們召回克來斯提尼斯及其他遭流放支人。…(Ps-Aristotle AP XX.3-4)…人民因為這些理由相信克來斯提尼斯…(Ps-Aristotle AP XXI.1)」傳統上,克來斯提尼斯被認為扮演核心角色,主導改革,但他一方面沒有任何「憲法」上的地位,另方面他的領導來自人民的授權。
這幾個故事顯示出雅典民主政治並非那些仁慈之菁英領導者賜給被動人民的。更適當的說法是這種民主政治是雙方或多方所共同協商出來的產物。越到後來人民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主動、越堅持,越來越有份量。所以民主政治變成為人民本身的集體決定、行動及自我定義。雅典帝國的「成功」更證明這方向的正確。
(4)主權在民
在這改革過程中,「人民」本身逐漸成為一跨越出身、階級、經濟、教育及社會地位的排外菁英團體。它參與、控制所有的政治決策以及資源,成為最高主權。所謂的民主政治便是「人民」主宰的政治體制。(在440s時,雅典帝國的成功在於強大的海軍,而海軍主要的成員是中下階層的平民,所以權力不斷地「下放」(devolution)。或許因為如此,激進的民主政治一直受到之政治理論家的批評(如《老寡頭》作者和柏拉圖),認為是最沒理論根據,所以不可取的「暴民」政體,但他們也未曾否認民主政治在實際上的成就。
《老寡頭》批評「人民」透過在公民大會、議會以及法庭的參與,來滿足他們個人的私欲(Ps-Xenophon AP 1.8-9),並系統性地壓榨雅典盟邦。「人民」在希臘作家於是常被呈現為睥睨政客、難以取悅的一群人,所以在舊喜劇作家亞里士多芬尼斯(Aristophanes)在劇本〈騎士〉(The Knights)中,將政客(如Cleon,
Nicias及Demosthenes)呈現為奴隸,傾全力去討好、阿諛那年老昏花、自以為是的「人民」,想盡方法來討好滿足他們主人那不可預測的好惡。
415年的西西里島遠征充分顯示出來「人民」的進取及侵略性格。他們對在遠征預備期間所發生之宗教褻瀆進行歇斯底里的調查及處決,訝異及驚恐潛伏的反對勢力。到目前為止,這些寡頭的同情勢力多運作在選舉以及司法案件上。但這次針對貴族的政治迫害行動,突顯雅典內有另股政治聲音;迫害也促使零散的反民主「兄弟會」(hetairiai)細胞組織團結起來。這些組織後來成為411及404/3年寡頭政變的推動者。
但415-3西西里島遠征的挫敗不僅讓雅典國力大損,聯盟叛離,最重要的是它讓民主政治的可信度遭到嚴重的質疑。在413年的緊急狀況中,公民大會將大權移交給十位資深政客(稱做probouloi「事先思考的人」),象徵人民對自己所營造出的民主政體失去信心。最後在寡頭政客的誤導下,雅典人民接受波斯援助的前提,自己解散民主政治,另組「400人執政團」(The Four Hundred)。但因這執政團本身分裂,而且也沒對當時雅典的困局做出改善,所以不久之後便瓦解掉。
之後滿懷野心的Alcibiades帶來短暫的勝利,使得雅典人一度聽信於他;但407年的挫敗,讓雅典人民隨即拒絕他。406年雖然雅典將軍在Arginusae得到勝利,但因為援救落水者不力,遭到集體定罪處決。當時有人質疑如此行徑是非法違憲,但人民對自己的權威極為堅持:「人民竟然不被允許去做它想做的事,那實在是太可怕了!」但這審判也將雅典最後能幹的將領給完全除掉。結果是404年輸掉婆羅奔尼撒戰爭。
「三十僭主」(The Thirty Tyrants)在斯巴達羽翼下,進行第二次的寡頭政變。這政權的領導人Critias是蘇格拉底的學生,另一位Charmides亦然。Critias可能想將雅典改造成另一個斯巴達,在這期間也補殺許多反對的民主人士。
「人民」如果在415年西西里島遠征及審判宗教褻瀆案以及在406年集體處決戰勝的將軍,象徵過度往「左」的擺盪,那411年及404/3年的兩次寡頭政變則是往「右」擺盪。這似乎顯示雅典民主政治產生及凝聚社區共識的能力,因為持續戰爭的壓力而消失,而這幾個時刻的確是雅典最不穩定的時候。這種政治上的左右擺盪與當時缺乏強大的領導人有關:那時最重要的政客,如Alcibiades以及Theramenes都是立場隨時變化的人。這在之前的雅典政治領導人中,並未見過。
「三十僭主」的統治被推翻後,在雅典城、Piraeus以及Eleusis三地不同立場的雅典內戰勢力,在普遍特赦、既往不咎的和解政策下重新出發。右翼立場在「三十僭主」的殘酷統治下,已經無法令人接受。但另方面,激進民主過度的行為也被克制,所以在403年所恢復的政體是溫和及中間的民主政治。因此儘管Thrasyboulos希望為民主盡心盡力之外僑爭取公民權,以及Phromisius提案限縮公民權,皆以極端而被拒絕。另方面,一位在寡頭政權以及復原之民主政治中皆曾服務過的Rhinon,則被視為是這新和解精神的典型人物。
編訂法典以及「依法統治」(the
Rule of Law)
這種和解後的民主政治進一步由法律之編定來加以穩定。從411年起雅典已經嘗試編定法典,由一位Nicomachus來主導。這編訂的工作在399年完。這編訂法典最重要之處是在將普遍性的法律(nomos, law)與針對個別情形的命令(psephisma, decree)(二者皆由公民大會通過)加以釐清,並且設定複雜的修法過程(nomothesia)以及強化「違法提案」(graphe paranomon)的制裁力,來穩定法律的嚴正性。
這種複雜的修法過程可以確保最近恢復之民主政體的穩定外,也希望不再次發生411年的事件外,並避免如406年集體處決將軍的行為(「人民竟然不被允許去做它想做的事,那實在是太可怕了!」)。Martin Ostwald說這編訂法典的工作將雅典民主政治由原來「主權在民」(sovereignty of demos)轉變為「主權在法」(sovereignty of law)。但因為人民仍有修法的權力,只是變得更為複雜以及謹慎,不再衝動行事,所以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主權在民」受到「依法統治」(rule of law)的約束及規範。
這些政變、內戰的經驗以及修法的努力,使得四世紀的雅典在內部共識上不再有寡頭、民主的意識型態對立。議論的焦點轉而為實際的政策問題。以論述來說服人民,求取社會共識更為穩固。這是政論演說以及法庭演說的時代。四世紀的雅典固然因為喪失五世紀的帝國以及人口結構的改變,而不再像五世紀時一般的冒險躁進,但五世紀末的經驗更是民主政治穩定的理由。
(5)民主政治與法律:蘇格拉底之審判
雅典民主政治作為一種產生公民共識的體制也複製在雅典的法律系統中。法庭之存在是為了護衛民主政治。
法庭在雅典從未像自由主義民主政治中的法庭,被構想成一個獨立的空間,免於外來干擾;它是一個以論述的方式,在構成法庭陪審團(dicastai)公民同儕之前,來規範、節制以及仲裁城邦社區裡的衝突。法庭審判較像在社區眾人之前所做的「衝突解決」(dispute settlement),而非依照法條以及衝突雙方立場之優劣,由所謂公正第三者來裁決。以「法律人類學」(legal anthropology)來瞭解雅典司法運作會會比以「法律實證論」(legal positivism)來得更恰當。
雅典法庭是從6000公民的備選名單,以強調防弊機制之方式所抽籤選出,人數由200+1人到1500+1之間人的陪審團所組成。在同一天之中會有許多法庭同時作業;開庭的日子每一年介乎175-225(或15-200)日之間。每個案件均在屬以百計的公民陪審團之前進行攻防,而幾乎每個案件都在一日內聽審判決完成。陪審團在聆聽雙方辯論後,不經彼此討論交換意見,便以投票達成判決結果。
因為這樣的審判無異於在代表全體公民的陪審團之前得到結果,加上審判時眾多的旁聽者,所以這種判決等於是全體公民的判決,不得上訴,因為沒有比全體公民更高的權威機構。依相同之理,陪審團亦不受前例所約束。
訴訟雙方的言詞皆是針對全體公民或者城邦而發,而且每位公民必須自己發言,因為公民是有logos(理性,論述能力)的人,雖然他可以花錢請訴訟專家(稱為logographer, writer of logos)撰稿,來增加說服力,但還是需由自己發表。他也可以邀請支持己方的人發表演說,來強化自己立場。
這種以大量的業餘陪審團來聽審案件,沒有法官來確保所謂的程序正義,也沒有所謂的證據法則來禁止使用與案件無關之證據以影響陪審團。陪審公民及旁聽觀眾亦時常干預案件進行,因為法庭喧嚷(thorubus)似乎常見,但不知有人維持秩序否。對罪名亦依據一般語言之使用來定義;希臘法庭演說詞甚少有專業法律用語。
這些常被現代學者批評為缺乏專業。但是公民法庭對所謂「專業」有所保留,對那些「讓弱案子變強的人」更是十分懷疑,所以即使請專家撰稿,還是要以自然、符合自己教育及社經地位的方式發表,經常強調自己對法庭事物的無知以及是位不得不訴諸法律來解決衝突的「沈默雅典人」(quiet Athenian)。事實上,雅典人反而以非專業自豪,反而對法庭過度熟悉以及常藉官司取利的人,被認為犯了以法律專業欺凌同儕的罪:sycophantia。
陪審團員以自己對法律理解的方式來裁判案件,而簡單多數決決定案件結果;敗訴者對判決結果不得上訴,因為如之前所言,這決定是「人民」的意志。審判都是依照案件審判時獨特的情狀來理解,無法形成如羅馬法那種系統性格。古希臘有所謂的立法者,但這常是以法律之名來進行改革的人,而非法律學者。事實上,除了那些為顧客力求訴訟勝利的演說詞作家外,我們不太清楚古希臘有這種專業的人。
案件在法庭常被訴訟雙方發展成「更大的故事」(larger story)或是「爭端的脈絡」(context of dispute),交代爭執的前因後果以及兩造雙方的關係;甚至在不清楚之處,雅典人會用「合理存在」之詞來填補。法庭審判在雅典因此會從某件爭端衝突而發展為對訴訟雙方的生涯敘述,在公民眼中辯論究竟那方較值得公民的認可。在法庭演說詞中,訴訟者會常羅列自己所承擔過的「公共負擔」(leitourgia),對城邦的貢獻,以及要求法庭職員朗讀其他公民見證其公共精神的公證誓詞。有人則強調自己的弱勢,邀請可憐楚楚的老弱婦孺或其他手法,希望藉此引起同情。另方面,陪審公民不僅思考案件之優劣處,也會將訴訟雙方的生涯加以檢視審核。所以司法審判在雅典常發展為對公民與城邦之間關係的審判。
與今日之法庭做一比較
所有這些都使得雅典法庭與今日自由主義社會中的法庭多所不同。在後者,法庭被構想成是一個獨立於外來干擾的空間。訴訟人被期望依據法律來辯論他們的案件,而陪審團和(/或)法官也依法律來判決。主審的法官要確保程序正義,排除與案件不相干之言論及證據,並向業餘的陪審團解釋法律疑點。在這樣的法庭之中,依法保護訴訟當事人是最為重要:我們寧可讓99位謀殺的嫌疑犯脫罪,也不願讓一位無辜者受害,因為自由主義社會的法庭之所以設立,是要保護個人的權益。
雅典人則不會如此想,因為法庭是為了保護社區安全及福祉,而這優先於個人之權益。這解釋修昔提底斯在討論415年的宗教褻瀆審判時,提到一個令人起疑的告密後,說:「那些他做出不利證詞的人被審判,到案的人都被處死。那些逃離之人也被判處死刑,並提出懸賞。在所有這件事之中,不可能說有那些受害之人是否應受懲罰,但是很清楚地,城邦裡其他人則如事情之狀況,因之而大大獲益。」雅典的法庭判決因此是夾雜了依法審判、伸張城邦對正義的一般看法以及強調雅典國家的利益,相混而來。
既然司法是要保護社區利益,所以訴訟者經常將對私人的犯行提升為對國家的犯行,因為他們認為對私人犯行提出告訴也是對國家提出協助。所以四世紀法庭演說家Demosthenes說:「每件暴力行為皆是公共犯行」,或是同時代之Aeschines說:「私人恩怨經常可以更正公共缺失」。所以一位違反城邦法律的人便會在他的公民同儕心中引起他與城邦之間關係的疑問。
所有這些討論將形成我們討論399年蘇格拉底審判的脈絡。
蘇格拉底的審判
雅典雖然將法律訴訟分為兩類,graphe與dike,大致與我們所謂的公訴罪及告訴乃論罪相當,但雅典沒有公訴檢察官,端賴熱心公民舉發提訟。所以蘇格拉底便在這種狀況之下被提出告訴。雅典三位執政官及六位專司司法的副執政官(thesmothetes)檢閱控方所提出的指控及證據,在認為可以成案之下,依據控訴罪名來安排大小不等的法庭進行審判。
Diogenes Laertius (2.40)中記錄了指控者及罪行:
「Meletus,Meletus之子,Pithos村人,提出指控,並將誓詞公證,指控蘇格拉底,Alopeke村之Sophroniscus之子。蘇格拉底因為不認可(ou nomizon)國家所認可的神祇,並且引進其他新的精靈(hetera kaina daimonia),違反國家法律。他也以腐化年輕人(diaphtheiron)而違反法律。懲罰應該是死刑。」
前一指控是「不虔誠」(或「褻瀆」asebeia),另一則是「腐化年輕人」。這在雅典法庭被定位為宗教案件,落在國王執政官(archon basileus)的職權之下,是在稱為Helaia的法庭審判,陪審團人數501位。
這其中的罪名,「不虔誠」及「腐化年輕人」,並沒有在法律上給予定義;在稍早時,類似「不虔誠」的案件發生過多次,多集中在雅典政治家培律克里斯周邊的朋友身上(Anaxagoras, Protagoras, Aspasia, Phidias)以及Nichomachus和Andocides。但是這些「不虔誠」的指控所預設的狀況皆不太一樣。罪名在雅典似乎是刻意模糊以及籠統,由訴訟雙方及陪審團員就個別案件來決定。判決結果於是乎也相當地就個別狀況而定。
罪名常只是個切入點,從罪行的審判立即升高為對訴訟者與城邦一般關係的審判。所以蘇格拉底拒絕參與城邦的祭祀活動,雖然無關乎我們所謂的「宗教感」,但在當時雅典人眼中卻是拒絕透過儀式而再度肯定其為城邦之成員。至於引進新神祇則是被視為對城邦之最高權威,人民(demos),的侵犯,因為只有公民大會才能決定如此之事。引進新神祇的嚴重性可由悲劇〈酒神女門徒〉(Bacchae)的悲慘結果得知。所以蘇格拉底至少在「不虔誠」的罪名上有兩點可以討論的地方:他引進沒受到城邦批准的神;這個神只有蘇格拉底可以接觸,而且蘇格拉底對祂的尊重會影響到他對城邦的忠誠。
至於「腐化年輕人」,這是帶有性意涵的指控,因為「腐化」的希臘文本身即有此意。但是這更指涉到蘇格拉底與辯士(sophists)之流的密切關係。舊喜劇的〈雲劇〉以蘇格拉底即為辯士來製造笑/效果,要如何評估這指控,有待商榷,但喜劇是在雅典體制化的宗教慶典中,向公民觀眾演出;而柏拉圖在有關蘇格拉底的對話錄中經常辯護其老師並非此中之人,反而凸顯廣泛的偏見。但是辯士與蘇格拉底最雷同之處其實是他們對既存的權威提出質疑。我們現在人會欣賞這種批判能力,雅典人則不然。另外,這種指控也許也跟所謂的「希臘之愛」,pederasty,有關。
蘇格拉底的「交互質問」(elenchus)經常質疑對語言以及所指涉之事項的社會共識,與辯士之假借physis(自然nature、本來應該為何what it
should be)之名全面質疑nomos(傳統、規範、法律等),對既存之權威提出挑戰。這種思想上的挑戰反映在政治上的便是在五世紀最後的1/4,政治意見及動員常在左右之間擺盪。
另外,蘇格拉底之審判就其宗教罪名而言既當時非唯一之起訴,而其中所含之政治動機也非僅見,沒有必要將其特殊化,特別為他抱屈。
傳統上詮釋蘇格拉底之審判時常將焦點集中在這兩項罪名的內容,以及蘇格拉底所提出之辯護是否合理完整,包括蘇格拉底是否言行一致。但這種將焦點集中在罪名以及是否合乎法條,是典型的法學實證論取向。至於對雅典公民同儕將其定罪之基本事實則無法解釋,僅能以雅典民主政治已經變質,或是雅典法庭不夠專業、受人誤導等,來解釋掉。但這不僅脫離歷史脈絡,而且也是對雅典司法運作的誤解。在歷史解釋上,這是在prescribe,而非describe。
事實上,當我們閱讀蘇格拉底在〈自辯篇〉以及其他地方所言,蘇格拉底選擇性地交代他的人生,以及這些指控何以出現的背景:這包括他的哲學興趣、政治記錄及交友,和對城邦的貢獻。他特別辯護他與Alcibiades與Critias這些貴族學生之間的關係。這些人是420年後雅典政治動亂的要角。當然,蘇格拉底的交遊絕非只是如此,因為「角色學」(prosopography)的研究分析透露出蘇格拉底比我們想像地更政治性,與政治上「兄弟會」的關係更密切。簡言之,蘇格拉底是某種偏右政治立場的「精神導師」,具有指標性的人物,但在政治上沒有直接犯錯的紀錄,只是其影響被認為具有「毒性」。
陪審團的有罪判決認定蘇格拉底不再被認為值得成為雅典公民。他並非在399年才成為雅典的「怪咖」。404/3的「三十僭主」恐怖統治被推翻,領導階層遭受清算。新恢復的城邦在思想上無法容忍蘇格拉底。這種分為使得一個爭執或爭議升級為司法起訴。蘇格拉底知道這種判決並非突發,而是種「民氣」是種「氛圍」使然,所以他在〈自辯篇〉中說:「但如我之前所言,在許多人之中有濃厚敵意針對著我,而您們知道這是實情。正是這讓我被定罪。所以假如我被定罪,並非Meletus、亦非Anytus,而是眾人(hoi polloi,具有負面含意,常等於demos)那種不甘的中傷以及妒忌。它已經定罪過許多好的以及體面的人,我想它也會將我定罪,這種事不會只停留在我身上,那這我也驚訝。」是否「這種事不會只停留在我身上」,可能可以打個問號。但是蘇格拉底應該可以想想雅典已經容忍他數十年。這個事實應該得到一些credit。
在501名陪審團的審判下,第一次投票判決蘇格拉底有罪,第二次投票則決定刑度:死刑。第一次投票的差距相對地近,約三十票,但第二次的差距卻大大拉開;一些原來支持蘇格拉底的陪審團員改變心意。這種行為時常被詮釋為缺乏責任或欠缺信念,或是「無知」,但更應該被認為是:一旦「社區」已經達成某種共識,那整個社區便應支持這樣的決定,不想再聽到進一步的異議。Andocides說:「那些身為個人沒有將自己的利益與您們的利益相互認同,只會城邦不利。」那些改變心意的人士應該可以被理解。
蘇格拉底一向被自由主義傳統的人認為是為言論自由以及信仰自由而死的民主政治殉道徒,所以判決他死刑的雅典民主政治是墮落、扭曲、非理性「暴民」民主政體。古代雅典人顯然無法接受這種自由主義的政治迷思。柏拉圖因為文采雄辯、寡頭政治傾向,加上與其老師密切的關係,所以成為最佳的平反者,但亞里士多德以及當代多數人似乎沒有認同這種見解。
就當代歷史而言,蘇格拉底被判決為是對城邦的威脅,可能是一批被認為是完全失去可信度之政客、一種退潮之意識型態的「精神導師」。在一個嚴懲曾經進行恐怖統治之元兇,但在其餘方面推行特赦,力求和解共生的民主政治中,蘇格拉底的存在變成是項障礙。他的死亡象徵舊時代意識型態紛擾的結束。重新出發的四世紀雅典民主政治是極為穩定成熟的政體。判處蘇格拉底死刑的雅典城邦絕非「墮落」,更非「暴民統治」。
或許蘇格拉底被判決不值得成為雅典公民,當然,雅典究竟值不值得擁有蘇格拉底,或許還是一個可以繼續辯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