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2019

The Gods in the Homeric Epics

"The Gods in the Homeric Epics," Emily Kearns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omer

連昕沃 清華大學人社院學士班 摘要


1. Introduction

將有名的文學作品以最快的時間作出摘要,但如果要將Iliad和Odyssey化約成最基礎的字句,那神根本不用出現。

因為英雄比神在史詩中的角色更加活躍,Zeus的合作對於解釋Achilles退出戰爭是沒有必要的,也不需要拿Poseidon、Sun 去解釋在海上迷航了二十多年所產生的影響。

所以這種Party Game意圖使用精確但卻與原作精神不合的摘要去激發娛樂性。

如同少了Gods的Iliad和Odyssey這兩部史詩就會跟我們原本看到的有很大不同的面貌,如果是以詩作本身去做個較長的摘要的話,大概會是「the plan of Zeus was accomplished」,況且Iliad的開頭為:「Which God caused them to quarrel?」,所以神的角色在史詩中非常重要,當然凡人也是一部分的原因(double motivation or over-determination),而要直到Thucydides沒有神的敘述模式才產生。


2. God’s role 

神在史詩中的角色也不只是因果功能而已,在荷馬史詩當中神被描述成和人類擁有一樣七情六慾的角色,所以這樣具「人性」的角色會在故事中有推動情節的功能(e.g. Odyssey XII)


3. The Gods of the Iliad: who and where? 

Iliad I介紹了完整神的社會、因果、互動,像是Apollo、Athena、Hera、Zeus、Hephaestus和其他大部分的神都住在Olympus上。但也有一些神本來就不住Olympus,像是Thetis住在別的地方,還是會時常去到Olympus;或是Poseidon住在他統治的海底世界,但他還是會花很多時間和在Olympus的神相處,他因為血統的原因比起其他非Olympus的神還要崇高。

而有些神不怎麼出現在Iliad中,像是Enyo只出現在一個戰爭場景中,或是在其他文學、信仰中很有名的Charis也不常出現。而Hedes和Persephone可能是因為他們大多數都住在冥界,所以沒有什麼太多的舉動。而Demeter和Dionysus的缺席就比較難解釋,大概是因為他們不太能擺在故事裡,因為不像其他神一樣為某些城邦的守護神,所以他們不太可能會介入人類社會中,頂多在各個城市中教導農業、葡萄耕作,所以Demeter和Dionysus不是某些團體的盲目支持者,反而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幫助者。

而在Iliad和真實社會中神也有些差異,如同Hephaestus和Iris在文學中很著名,但是只有少數的希臘社會中有對他們的信仰存在。而最普遍的差異是Iliad對於神的概念:「像人類一樣的個體」,Zeus、Hera、Aphrodite和Agamemnon、Odysseus、Diomedes一樣都是獨立個體,不論在何時何地,Apollo都是同個神祇。但在真實宗教信仰中,不同神祇都會被認為是神總體中的一個神罷了(沒有那麼明顯的神的差異)。相反的,在Iliad中每個神都有自己的個性(設定),例如每個神都有自己喜歡的地方。

而神也不只在Olympus活動,他們也會一起去Ethiopians或是其他地方參加獻祭、去Troy和附近去干預這些戰爭,Zeus在Mt Ida裡也有很多神殿以及神廟區,人們都會認為個別的神都在地球上某個特定的地方居住,而眾神們一起在Olympus有住所。

但這又牽扯到了交通的問題,神真的可以一次出現在很多地方嗎?因爲祈禱的概念隱喻著神可以憑個人意願出現在任何地方且聽到任何祈禱。

我們都會下意識地認為神是不用受到空間限制的,但基於在Iliad中神都是較為人性化的敘述,所以神還是有受到些許空間限制(當然比人少很多),神也必須要移動,他們的移動方式有幾種:一、用馬車以高速行駛於空氣、海洋。二、像鳥一樣從Olympus俯衝下去。這種可以在短時間內想去A點就去A點的方式,不用受到一般限制凸顯出神高於人的優越性。

但同時他們也受到某程度的限制,有些地方對他們而言還是很遠(e.g. Ethiopians),而他們有時候也不是無所不知(e.g. Zeus)


4. The Gods of the Iliad: interaction with humans 

神與人之間的溝通有兩種方式:一、祈禱、獻祭、夢、神諭。二、性關係、親屬關係。這種在神與人兩個群體中的顯靈在希臘歷史時期沒有像史詩中那樣頻繁:顯示出史詩中的英雄是另一種時代,擁有較高的地位(特權)以較短的距離、更平等的關係與神溝通。

祈禱:在心中對神有特定要求,以提醒神自己過往帶給神的利益和承諾未來會給神的禮物。

動物獻祭:在現實中有較非英雄情境、較不精緻、較不昂貴、較為平常的獻祭,但在史詩中的獻祭都只提供最華麗禮物給神(e.g. Hector、Trojans)。

先知(e.g. Helenus):神在一定的距離之下與其溝通,因為這種預言的傳遞跟預言家本身很少有關係,而有些跡象是不需要先知就能解讀出來的(e.g. Athena)

直接溝通(清醒時、睡夢中):在歷史時期這兩種都並非不常見的溝通方式,但在Iliad前者較為頻繁,而通常神會扮成人的樣子跟英雄見面(e.g. Athena & Achilles)

身體的直接干預(e.g. Aphrodite & Paris、Apollo & Aeneas)

不出現的干預(e.g. Hera & Agamemnon、Apollo destroys the Achaean)

性關係:男性神祇和女性凡人(e.g. Myrmidon Eudorus)、女性神祇和男性凡人(e.g. Achilles)這種情況較為困難、少見,因為自古以來所謂的性關係隱喻著男性對女性的統治,所以這樣的關係會威脅到神的優越性。但這樣半神半人的血統也暗喻著比一般人更為偉大的身份地位、與神的距離也更為接近

神對凡人非常有興趣,而每個神都有自己喜歡的凡人、城市,所以在某種程度上,人類的紛爭時常會使神選邊站而互相攻擊,但同時最後都會恢復平靜,畢竟為了區區人類而激起不可逆的紛爭並不值得。而這種「輕視」有時候也會與「同情」夾雜(e.g. Hector)


5. The Gods in the Odysse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epics 

在Odyssey中的神明顯褪色很多、沒那麼個人化、數量也在減少:只剩Zeus、Athena、Poseidon為主要角色,而這個原因其實和Odyssey的本身血統有關,他只是一個凡人而已,自然不會所有奧林帕斯的神都來介入他的事情,所有神對於Odysseus的情仇都在Iliad中寫得很清楚,神的仇恨也符合Iliad中描述的動機(e.g. Poseidon)

基本上除了吟遊詩人所唱關於Ares和Aphrodite之外,在Odyssey裡的神基本上沒有什麼可以讓讀者非議的,但同時神的地位也不再是高高在上。

在這兩部史詩中都有很多證據證明神非常在意人類道德性,例如Iliad中Zeus對人類有一定的期望,會懲罰錯誤的行為(e.g. Menelaus & Agamemnon),而在Odyssey中Zeus也指出人類的苦痛都是源自於他們放肆的愚行,神皆試圖引導人類去以正確的方式作為,而這便是Iliad中神的態度開始在Odyssey裡有了根本轉變,不再是完全個人的喜好去干涉人類行為。因為Odyssey裡很明顯指出Odysseus本就應該打敗敵人、恢復王位、殺掉所有跟他老婆求婚的男性,而Athena所謂對Odysseus的伊里亞德式個人喜好和奧德賽較為道德式懲兇除惡融合一體。


6. ‘Homer’s Gods’ between epic and religion 

Homer、Herodotus、Hesiod創造出神譜,給每個神他們的技藝、面貌,然而也許這些神跟其他來源我們認識的神有些差別,所以希臘人真的相信神話裡的眾神嗎?

公元前五世紀晚期時Xenophanes曾經怪罪Homer和Hesiod讓神在眾人間蒙上羞恥、恥辱的面紗,並指出神絕非像凡人一樣,而這段時期有眾多對於Homer這樣將神凡人化寫法的不認可。

而希臘化時期將Homer對神的描述不只當成比喻性,而是寓言性,對他們而言Homer對於神的構想其實是自然宇宙的比喻(e.g. Hera=air & Hephaestus=fire)、倫理及心理的顯現(e.g. Athena prevents Achilles from killing Agamemnon)。

但這些詩作在今日對我們而言卻是完全不同的面貌,對我們而言這些史詩是追求他們所謂的人類英雄主義、榮耀、以滿足神的要求而經歷苦痛。詩作中人類只是居住在有神存在的世界,神只是作為去對比、評論、描述人類的角色,就如同Homer的Hymn to Demeter中Demeter的顯靈的目的為讓好心招待她的家庭看她的真面目,而非像Athena在Iliad中對Achilles的顯靈作為較為主動性的角色。

文章最後總結史詩中的神是較為附屬的角色,但是在詩作裡神還是比人類更加強大、來得有優勢,就像Achilles無法打敗河神。

而如果我們專注於詩作中主要的轉變和人神關係透露出人的情況,我們就能看出這是主打英雄式、悲劇式。

而如果我們將焦點轉到神本身(就像iliad寫了很多神在奧林帕斯的場景),會覺得整個史詩是有趣、刺激的,但是也同時有了不確定性。

文本也提到在希臘人對於神的認知一直保有存疑,但是也沒有一種確切答案,在荷馬史詩裡面提到神也不再是隱喻,反而是用文字去精心刻畫神的角色。

所以對荷馬史詩中的神是否要保持信念這點還有待商榷。

Aristotle’s Political Philosophy



"Aristotle’s Political Philosophy," David Keyt
Blackwell Companion to Ancient Philosophy

張遊心 清華大學哲學研究所 摘要部分內容


1 導論

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和政治學是他一篇著作中的兩卷著作,亞里斯多德稱之為「有關人類事務的哲學」。在尼各馬可倫理學的開頭和結尾—其討論政治科學—和在最後一段落中有關政治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兩卷論文的相關性。許多德行像是勇敢、慷慨和正義都以某種方式和政治社群有相關聯。對亞里斯多德而言,一個道德德行(moral virtue)的生活就是政治生活;且倫理無法真正被實踐,除非有政治家和法學家的幫助。另一方面,政治學以倫理學這篇論文為前提。正義是其中最核心的概念,且在Politics VII 和 VIII所描繪的理想的政治社群,是以德行和幸福為前提。在政治學中提到六次倫理學著作。

「政治哲學」這個語詞僅在亞里斯多德尚存的著作中出現一次,他更常使用「政治學」這個語詞。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說明了政治學的普遍本質,且在政治學中舉出各種需要被解決的問題。在前篇論文中我們得知:政治科學是一個最崇高和具組織性的科學。它的目的或目標無非是尋求人的最高善且包含一切其他科學的目的。其他的技藝和科學都在它之下,如同工匠在建築師之下。它使其他技藝和科學在政治社群裡扮演適當的角色:它決定了一個技藝或科學對誰和到什麼程度是否被傳授;且它以其他技藝為手段來達到它自身的最終的目的。例如,它使用軍隊為手段來達到和平為目的。政治科學的特性就是它的技藝是立法,而它的成品是法律。

倫理學和政治學兩個實踐哲學的論文如同知識一樣,皆以實用性為目的。政治家和法學家有這種實用的特性。在亞里斯多德的觀點中,真正的政治家透過立法追求人的最高善,也就是政治科學的目標。他期許公民能成為一個從事高貴事的好人。為了制訂好的法律,政治家必須了解什麼對人來說是善的以及如何去獲得它—也就是倫理學所討論的主題。所以它必須了解政治社群是如何被組織起來—也就是政治學所討論的主題。人欲達到的最高善和政治家和法學家的立法之間的連結在於「養成(habituation)」。依照倫理學的敘述,人類的最高善就是幸福;幸福是一個使「道德德行(moral virtues)」和「智性德行(intellectual virtues)」達到一致的活動;品德德行是透過養成獲得的。這樣的養成是透過法律引導的;且法律是由政治家和法學家制定而成的。

亞里斯多德政治科學的特性在尼各馬可倫理學的開頭篇和政治學的開頭篇的敘事中相吻合。

2 The polis 城邦

政治學始於一個爭論;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使用的用語—是一個社群裡是最統治力最高且包含其他一切所有。在此原則的基礎上,每個社群皆以達到善為目標,他推斷城邦都以達到最高善為目標。亞里斯多德另外也提到,一個社群的包含並不是一個社群的成員包含在另一個(更大的)社群的成員裡頭,而是一個社群的目的包含在另一個社群總體的目的。例如,一支隸屬於一個城邦的軍隊,它的目的在於勝利、掠奪或征服,這個目的也包含在整個城邦的總體目的中,並非斯巴達包含在伯羅奔尼撒之中。

主權指涉的是權力(power)和權威(authority)。此外,我們從倫理學得知,最高善就是好的生活和幸福。在政治學中的第一段中,亞里斯多德同意一種政治社群的極大化概念,認為幸福生活的實現是權力和權威的適當目標,包含強迫的權力。這個具爭議性的結論需要更多的辯護,因為亞里斯多德所提出城邦「包含所有東西(all-inclusiveness)」這樣的設準,表達了政治哲學家爭論的一個核心重點。我們需要特別注意,亞里斯多德在開頭的段落對城邦的描繪是高度理想化的。他很難找到一個可以符合他主張的例子,且他承認的確很少城邦能夠達到這種幸福生活。

在亞里斯多德的論述中「城邦」這個字有時被認為有歧異。根據文獻上聲稱,亞里斯多德「城邦」有「包含性(inclusive)」和「排他性(exclusive)」兩種意思,與他從兩種觀點對於城邦的兩種特性相對應。在包含性的意義上,「城邦」指涉所有的社群都包含在城邦裡。在排他性的意義上,表示所有城邦對外都是主權獨立的。這樣,亞里斯多德的結論變為無效的,因為「城邦」這個字在不同前題上有不同的意思。借用現代政治哲學的論述,亞里斯多德在命題中對「城邦」的定義從「社會整體」變為「國家」—擁有最高權力的單位。但此對於「城邦」兩種意思的解釋可能並不正確。當亞里斯多德說(1)人是唯一會笑的動物;和(2)人是唯一有理性的動物;他並沒有將「人」定義兩種不同意思。同樣地,如果亞里斯多德相信,最高權威的「社群」和包含所有一切的社群;他所指涉「社群」這個字和「城邦」一樣沒有歧異。但這樣的特性從亞里斯多德的觀點,我們今天稱為城邦裡自然事物(entity)。

3 Nature 本性∕自然

亞里斯多德在論及建立一個城邦時提到政治家或立法者如同一個織布工或造船匠。城邦需要合適的質料,也就是人口—尤其是公民人口,以及領土。他的想法似乎意味著城邦需要立法者藉由把形式加諸於質料之上的作法,才可將城邦的潛能帶入實現—一個政體加諸於公民之上(城邦的形式就是其政體)。經過以上的分析,城邦就是一個(實踐)理性的人造成品(artifact)。由於亞里斯多德認為技藝和理性常常和本性相悖,我們自然會認為他對於城邦是一自然事物持否定的看法。

但相反地,亞里斯多德認為城邦是一個自然事物。這是他主要三個政治哲學的基本命題之一,另外兩個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動物和城邦在本性上早於個人存在。他關於第一個定理的主要論證是家庭;家庭是基於人為了自我保存和繁衍的自然本能而根據本性存在。而村落的形成來自於為了家庭的完成,在村落社會中家庭才得以得到完全的開展,所以村落也是根據本性而存在。城邦的形成同樣也是來自於村落的建立並在城邦中得以完全的開展,所以城邦同樣也是自然地被建立起來的。這想法意味著當這個社群有一個比另一個社群更大的終極目的,這個社群就是另一個社群的完成(completion)。因此,家庭、村落和社群都個別有他們日常和非日常的目的並且有一個整體生命的目的。

我們現在能夠了解為什麼亞里斯多德認為一個包含性(inclusive)最高的社群是至高的。當一個自然事物(entity)有一個目的,它一直會有一個部分會實現(realize)它的目的。例如,要了解傳宗接代的目的,每個植物和動物都有一個在生產的靈魂。因此,如果一個包含性(inclusive)最高的社群是一個自然事物,且有一個以幸福生活為其目的的最終目的,它自身一定得有一個「部分」會實現該目的。亞里斯多德認為這個「部分」就是統治階層,或是主權的要素,且這「部分」不是「整體」,雖然差一點就是。他說:「城邦和其他合成物似乎是整體中最至高的要素。」

亞里斯多德有關城邦本性的論證明顯地取決於一些自然狀態轉變成城邦之傳遞性的原則,但事實證明建立這樣的一個原則很難不引起許多反對的聲音。其中近來提出的一個說法是:一個社群由另一個社群產生且有自然目的,其目的比其他自然存有(如果其他存有也是自然地產生)的目的更包含(inclusive)或更高階(higher order)。這裡在適用於這個原則有兩個主要問題。第一是要確立,有最初的社群自然地存在著;第二是要決定是否某一事物是自然目的或不是。考慮到這原則的適用性;走路看起來和生產一樣地自然,人類也有和他人社交的傾向,所以一個走路社團似乎會是很自然地存在。那跳舞和唱歌會是它的自然目的嗎?如果是,那根據這個原則,當這組走路社團的人開始唱歌,一群漫步的音樂家會自然地存在。但即使這群漫步的音樂家本身就自然地存在,那前面所提的原則就失去它的可信性。自然存在的這個概念變得如此沒意義。另一方面,以唱歌和跳舞為自然目的不必說看起來只是為了特定的目的,它只是被設計來限縮在所提出的原則上。

自然存在的概念是相當的重要,因為它替非自然狀態的主張鋪了路。只有自然物體可以在一個非自然的狀態:一隻馬可以是瞎是啞,但一個馬的雕像卻不能如此。亞里斯多德解釋道,一個人是否處於自然或非自然狀態取決於他的靈魂和身體或理性和情感的主從關係。同樣地,一個城邦是否處於自然或非自然狀態取決於它人民之間的主從關係,其被政治組織和政體所決定。亞里斯多德主張,有些政體是根據自然有些則是悖於自然。

要了解這樣的分別我們需回溯到亞里斯多德對強迫和非自然的定義。他說,什麼是強迫,什麼是悖於自然的,兩者其實是一樣的。在亞里斯多德的宇宙論,火會往上移動到其自然位置,向下運動則是受外力強制並違背自然。強迫和非自然等同於有生命和無生命的自然特徵。亞里斯多德所認為悖於自然的政體就是建基於強迫而來的。

自然提供了亞里斯多德政治哲學規範性的要素且避免變得完全敘述性和實用性。亞里斯多德相信自然和正義是相關的,並賦予兩個與它們相關的原則:正面的原則與正義和本性相關聯;負面的原則與不正義和不自然相關聯。雖然關於本性的正義這個原則在政治學並沒有被解釋和被其他論點支持,它們對亞里斯多德來說並不是最終的原則。它們從他自然目的論再補充一個更進一步的前提,透過三段論法得到的。根據亞里斯多德的目的論:本性使每個事物都是為了某個事物,而這事物,或稱目的或目標的達成是某個善的東西。為了達到這個正面的原則,我們需要一個連結於善和正義的一個名題。以下是此三段論法:

1. 所有自然事物是善的。
2. 所有東西(在社會行為範圍內)—其本身是善的—是正義的。
3. 因此,所有東西(在社會行為範圍內) —其本身是自然的—是正義的。

至於負面的原則,所有東西(在社會行為範圍內)是不自然的就是不正義的,等等其他依此比照辦理。

有些人可能會質疑三段論法的有效性,因為中項在兩個命題中是否有相同的意思並不能確定。根據亞里斯多德的目的論,自然所追隨的善是個別的樹、軟體動物或人類的善。但正義並非關於個別的善,而是關於他者的善。對亞里斯多德而言,這問題強調了人天生是社會或政治的動物,其自身的善和其他人的善是緊密連結的。沒有這個基礎的定理,以三段論法建立的自然正義的這個正面原則會導致謬誤推理。

亞里斯多德的政治自然主義應被視為對普羅泰格拉斯相對主義和柏拉圖學派的回應。普羅泰格拉斯相對主義認為:所有對於城邦看起來是正義和好的事就是正義與好的,只要他們這樣認為。對普羅泰格拉斯而言,沒有所謂外部的或絕對的標準和判斷;任何政體只要對該城邦而言看起來是正義和好的,那就是好的。這樣的觀點是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相當厭惡的。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一樣嘗試為避免這樣的問題而訴諸自然來解答,雖然他的自然論和亞里斯多德有極大的不同。對柏拉圖而言,自然真正的本質存在於理型界(觀念界),且正義的本質是正義的理型,是超越時間和空間而存在的。亞里斯多德透過把自然帶回到我們生活中,以非訴諸超感官的標準來期許避免相對主義。這是他所做的努力。他等同自然是一個感官的世界,且在這世界中尋找標準。這是一個相當高尚的計畫,相當多的現代政治哲學家相當支持。他在政治學的這篇論文全面性的考察使這篇著作在哲學上佔有偉大一席的地位。

7 Constitutions

我們先前提到,亞里斯多德政治的本性主義一重要的元素是城邦或是自然的(因此是好的)或是不自然的(因此是不好的)。在亞里斯多德對城邦的觀點中,要使城邦是自然的必要條件就是要有一個合乎自然本性的政體。(但不是充分條件:還有其他要求,諸如政體是穩定的、公民是守法的。)。所以我們終於來到政治學的主要課題:政體。

亞里斯多德以兩種方式定義政體:如城邦裡居民(主要是公民)的管理和政治職務的安排。後者是更基本的定義:政體藉由管理政治職務來管理城邦的公民。這樣的安排為完全公民設了分配原則、各個職務的合格條件和城邦的目的(其是城邦的功能)。

有些政體在亞里斯多德眼中是好的(correct),另外有些是偏離的(deviant)。那些好的政體著眼在一般大眾的利益上;那些壞的則是統治者只看重自己的利益。由於在任何政體當中有一個、一些或許多統治者,因此總共有六種不同的政體:君主政體和其壞的暴君政體,有一個統治者;貴族政體和其壞的寡頭政體,有少數一些統治者;及所謂公民政體和其壞的民主政體,有許多統治者。

亞里斯多德認為這對政體初始的分類是建基於偶然的而非本質的性質且根據倫理和社會經濟而非數字的原則附加在其上。德行是倫理的原則;財富和貧窮(或財富與自由)是社會經濟的。亞里斯多德認為德行有許多種不同的程度,程度越高越稀有。軍人的德行—一個步兵的德行—比完全德行更為常見;而完全德行比英雄的超越德行更常見。君主制被定義,呼應亞里斯多德對英雄德行的解釋:一位擁有超越德行的人的統治;貴族制則是一些擁有完全德行的男人的統治;最後所謂公民政體則是許多擁有軍人德行的人的統治。而壞的政體,民主政體被定義為許多貧窮(或自由)的人的統治,寡頭制則是一些富有的人的統治。在定義民主政體時,亞里斯多德在貧窮和自由兩者搖擺,也就是無產階級與平等主義的民主。亞里斯多德沒有修改它最初對暴君制的定義,也就是一個只關乎自己利益的人的統治,儘管它明顯地將暴君制視為一個惡人的統治。這六個政體形塑了一個道德層級,越好的就是好的政體,越差的就是壞的:君主、貴族、公民、民主、寡頭和暴君。

亞里斯多德對政體的分類最有趣和最具爭議的部分是它將政體分為好的和壞的。例如,霍布斯認為這樣的分類完全是主觀的。他說:「暴君和寡頭並不是政府形式的別稱,而是同個較厭惡的形式。因為他們在君主制不滿意就稱為暴君制;且他們對貴族制不滿就稱為寡頭制。」。要評估亞里斯多德的想法,我們需要了解他主張的共同利益。這是誰的利益?共同利益並不是所有在城邦裡的居民的利益。共同利益並不包含奴隸的利益,很明顯地也不包含外國人的。亞里斯多德將共同利益等同於公民的共同利益。但共同利益幾乎不是只有完全公民的利益。城邦的完全公民就是其統治者,而共同利益與統治者自身的利益區分開來;也不是完全公民和他們妻子與小孩的利益,因為很難去分開一個人自身和他家庭之間的利益。共同利益的概念蘊含了次等公民—自由、無公民權、本地出生的成人男性。亞里斯多德甚至問到是否這種男性應被稱為「公民」,他提到被統治的而非統治的公民,且在君主或暴君制底下的公民只能是次等公民,只有君主和暴君在君主制和暴君制才是完全公民。於是共同利益似乎是在城邦裡高等(first)公民和次等(second)公民的利益。

但現在有第二個問題出現,因為,就如亞里斯多德指出,「整個(all)」這個字是有歧義的;它可被視為集體地或分別地。(They all lifted the stone的意思可以是「他們一起抬起了石頭」或「他們各自都抬起了石頭」)。這問題會是,共同利益是否是全部公民集體的利益還是他們分別的利益。後者是亞里斯多德的答案。共同利益是與過著好生活相關聯的;也就是過著有德行和幸福的生活。但亞里斯多德聲稱,幸福並不像是平均平等(evenness),其能夠在一個整體表現出來而不需從各個部分表現出來(i.e.,2=1+1)。一個整體不能是幸福的,除非整個或大部分或某些的部分是幸福的。因此,共同利益並不是公民集體性的利益。也不是(至少理想上)大部分人分別的利益,而全部公民—以下面這段話被建議:「即使整體是善的而不是每個個別公民是善的這樣情況是可能的,後者是更有選擇價值的;因為整體善是從個別善而來。」

第三個問題關乎到以更廣闊基礎定義的民主,在這裡所有自由的、本地出生的成人男性是完全公民,且共同利益與統治者自身的利益是相同的。這樣的民主相對於亞里斯多德的分類看起來是好的而不是壞的。亞里斯多德事實上允許這類好的民主存在,但他認為平等主義的民主通常會退步成為無產專政的民主,窮人會用他們為數眾多的優勢來幾乎奪走有錢人的公民權。

根據亞里斯多德基於本性的正義這項原則,合乎本性的政體是正義的,且那些悖於本性的是不正義的。我們現在可以解釋為什麼亞里斯多德認為好的政體是合乎於本性且壞的政體是悖於本性的。好的政體是合乎本性的因為他們根據人的價值標準(是在理想城邦有效的)來分配政治職務,所以依照前述提到的理由,是相當合乎本性的。這個標準當然是亞里斯多德的標準:「德行完全地以外在的手段成就 (我們必須加上:只有有德行的男人會以共同利益的觀點來統治而不是自身的利益) 。」專制主義的結果使得壞的政體是悖於本性的且等同於亞里斯多德的強迫和非自然,在這種壞政體的統治者只尋求自己的利益,且視在政體以外的次等公民為奴隸。由於沒有任何自由人會自願地容忍這樣的待遇,這些外在者(outsiders)之所以順從統治者是因為他們被迫如此。

亞里斯多德如同現代政治理論家將政體和在此政體下所立的法律區分開來。在他的觀點裏頭法律反應了這個政體與它的正義或不正義:民主政體有民主的法律,寡頭政體有寡頭的法律,不正義的政體有不正義的法律。他提到,然而當政體改變時,人們的傾向、按習慣行動及不斷觀察先前存在的法律,時常使新的政體捨棄過去舊有的。

教育的重要性現在浮現出來。對於未被遵從的法律及不被尊敬的政體是沒有價值的。一個政體要能夠存活,其公民必須居在城邦裡需被教育為遵守法律及以政體的精神被教育。這就是亞里斯多德所說的,政體在城邦的某種生活方式。因此,教育是亞里斯多德政治哲學主要的主題;在整個政治學都有關這個討論。

8 The Good Man and the Good Citizen

我們應以簡短的話來總結亞里斯多德有名的好人和好公民的區分。亞里斯多德主張,公民的功能就是保存城邦的政體。一個好的公民就是能完善地表現出這個功能。在其他事物中,好的公民,在廣義上來說,就是會傾向遵從城邦的法律。但遵從民主的法律的傾向與遵從寡頭的法律的傾向是不同的。好公民的德行因此是相對於他所居住在的政體。另一方面,在亞里斯多德眼中,一個好人始終只有一種且一樣的。因此一個好公民的德行必須與好人的德行區分開。亞里斯多德聲稱,只有在理想城邦的完全公民,兩者才會一致。因為只有在理想城邦裡公民才會願於遵從無條件正義的法律,且只有在這樣的城邦中完全公民(統治者)必須擁有實踐智慧,也就是一個好人的智性德行的特徵。那些身為步兵的較年輕的公民,他們在體能上達到顛峰但心智上還沒,且智性上仍未成熟,只有真確的信念而非實踐智慧,且最後他們還不足以是一個好人也還不夠格當一個完全公民或統治者。

亞里斯多德在他的分析中沒有作出一個總結。對好公民的定義有一個明顯的後果,就是這樣的人可以至多成為一個改革者,但從不會是革命者。他可以努力去使他所居住的政體越來越進步—例如去中和像雅典一樣的極端民主政體—但他的貢獻在於他保存他城邦的政體,他不能去以更好的政體來取代。由此得出結論,一個生活在壞政體的好人—例如在民主政體—無法成為一個好的公民。一個好人是無條件正義的,然而一個在民主政體裡的好公民會傾向去遵從民主的法律,而正義從民主的立場來看是無條件的不正義。

The Aristotelian Psyche

"The Aristotelian Psyche," Christopher Shields 
Blackwell Companion to Aristotle

梁孝賢 清華大學哲學所 摘要部分內容

I. 亞里斯多德靈魂觀的起點

1. 先於亞里斯多德之前的靈魂觀(《靈魂論》第一卷》)

1.1. 柏拉圖式二元論(Platonic dualism)立場:柏拉圖認為事物[sc.動物]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生活方式,這些動物能夠活著是因為擁有靈魂的緣故。柏拉圖也認為靈魂具有(a)可分離的能力、(b)不朽的能力。柏拉圖因此結論說靈魂與肉體是不相同的事物(Plato’s Phaedo, 64c4-9)。亞里斯多德指出,柏拉圖主張靈魂是存在的,而且具有不朽的性質。

1.2. 化約論(Reductionism)立場:主張靈魂是存在的,不過靈魂不是不朽的。

[1] 粗略化約的立場:靈魂與元素等質料性事物是相同的,因此靈魂能化約成肉體或肉體的其中一個部分。比方說,德謨克利特(Democritus)主張靈魂是由原子組成的(De Anima I. 3 406b15-25)。

[2] 複雜化約的立場:靈魂是經由事物各部分的協調(或和諧(ἁρμονία / harmonia, harmony))所產生出來的事物。比方說,西米亞斯以里拉琴與其聲音的和諧類比於肉體與靈魂,並解釋說當里拉琴的琴身和琴弦協調以後,和諧自然就會產生(De Anima I. 3-4 407b30-408a28; Plato’s Phaedo, 85e3-86b5)。

1.3. [唯物]取消論(Eliminative Materialism / Eliminativism)立場:此立場發現化約論的作法可能會引起相當多的困難,比方說「痛」等心靈現象無法完整地被化約,甚至根本無法進行化約。因此此立場為了避免化約論的困難進而採取了較為極端的路線。[唯物]取消論者主張說,因為靈魂完全不是非物質的事物,而且靈魂也難以被證實說與肉體是相同的,所以靈魂只不過是肉體的某個部分。或者更清楚地說,[唯物]取消論認為「靈魂」根本是不存在的。

2. 亞里斯多德如何建構對靈魂討論的起點?

2.1. 亞里斯多德試圖建構一個界於上述[1.1]-[1.3]之間的靈魂論點。首先亞里斯多德支持「靈魂是存在的」,這一點與柏拉圖、化約論者的想法是相同的(這等同於反對[唯物]取消論)。接著亞里斯多德反對「靈魂有可分離性」、「靈魂與元素是相同的」、「靈魂是肉體的其中一個或一些部分」,這等同於反對柏拉圖、化約論者的進一步主張。

2.2. Shields (293)表示,亞里斯多德對靈魂所設置的討論起點是藉由限縮柏拉圖式二元論的過度主張、化約論的不合理面以及直接拒絕[唯物]取消論而產生的。

3. 亞里斯多德以什麼方式對靈魂作討論?

3.1. Shields (293)指出,亞里斯多德以形質論(Hylomorphisim)說明靈魂概念。

3.2. 亞里斯多德主張說,靈魂是肉體的形式(μορφή / morphé, form),肉體是靈魂的質料(ὕλη / hulé, matter) (De Anima II. 1 412a19-21)。在我們進入靈魂的形質論討論之前,我們應當先理解亞里斯多德提出的幾項預設。

II. 靈魂的形質論的背景預設

1. 第一個重要的背景預設── 所有活著的事物(living beings)皆有靈魂

1.1. 亞里斯多德究竟如何思考「所有活著的事物皆有靈魂」?

亞里斯多德主張說「擁有靈魂」(being ensouled)與「能活著」(being alive)是共同擴延的。也就是凡能夠活著的事物都擁有靈魂。為什麼亞里斯多德這麼主張呢?因為上述提到的共同擴延起因於亞里斯多德假定說能活著的充分條件是存有者(being)擁有透過自身吸收營養、生長、衰亡的能力(De Anima II. 1 412a14-15)。因此亞里斯多德認為植物、動物、人類都有靈魂。

從亞里斯多德的想法來看,我們發現亞里斯多德似乎把我們所處世界的每一個事物都考慮了進去。不過亞里斯多德認為在我們所處世界中,哪一些能夠擁有靈魂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亞里斯多德發現說我們所處世界的軀體存在著兩種類型,其中一些是自然的軀體,其中另一些是人工的軀體。比方說,樹、石頭、人類是自然的軀體,AI、電腦是人工的軀體。

那麼究竟軀體按什麼方式區分出自然的部分與人工的部分?亞里斯多德認為自然軀體擁有一種特定功能,亦即「自然軀體的生命系統存在著自身的變動原則(the principle of change)」。比方說,吸收營養、生長、衰亡、知覺、思考...等等。相反地,人工軀體並沒有這種特定功能。Q. AI的思考是否能成為反例?

1.2. 不過亞里斯多德提醒說,自然軀體其實還能再作區分,因為有些自然軀體是有生命的,另一些自然軀體則是無生命的(De Anima II. 1 412a13)。亞里斯多德的區分方式是藉由自然軀體是否擁有靈魂來做判斷。自然軀體若擁有靈魂就是有生命的,反之則無(De Anima II. 2 413a22-23)。因此,「所有活著的事物皆有靈魂」真正的內涵為,那些活著的自然軀體皆擁有靈魂。

1.3. 當亞里斯多德對自然軀體作出有無生命的區分時,亞里斯多德發現「生命」(life)這個概念絕不是簡單或擁有單一意義的概念。亞里斯多德說道,

生命有好幾種談論的方式。甚至應該這些其中一個屬於某個肉體的話,我們就說這是活著的:理性、知覺、關於空間的運動與靜止、更進一步的運動是伴隨著吸收營養、衰亡和生長。(《靈魂論》第二卷第二章413a22-24)

根據上述引文,亞里斯多德認為每一個自然活著的軀體皆有各式各樣的談論方式。比方說牛與阿米巴原蟲(amobea)雖然都是擁有自然軀體,而且也是活著的事物,但這兩種生物的生存方式是不相同的。或許牛與阿米巴原蟲皆有吸收營養、生長、衰亡的能力,但阿米巴原蟲並不像牛一樣擁有知覺能力。因此亞里斯多德站在一名生物學家對生命系統的觀點來處理靈魂的議題。亞里斯多德於是藉由上述的那些觀點為肉體與靈魂之間的形質論關係作出了第一個預設,亦即「所有活著的事物[sc.自然軀體]皆有靈魂」。據此,我們也發現亞里斯多德是一名反[唯物]取消論的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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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個重要的背景預設── 介於元素之上和月亮之下的事物存在著變動

2.1. 「變動」(κίνησις, change)與形質論存在著何種關聯?

巴曼尼德斯主張 the One 是不會變動的,凡會變動的事物都是幻象。亞里斯多德認為巴曼尼德斯的說法不太合理,於是在《物理學》(Physics)第一卷中藉由「這個世界的事物是會變動的」的主張來進行反駁。

亞里斯多德引入形式與質料這兩個概念來主張說,事物的變動的確存在,而且所有變動都要求事物必須具備「持續存在性」(Physics I. 7 189b30-191a22)。那麼究竟「質料」、「形式」在事物的變動當中扮演什麼角色?亞里斯多德主張說,質料就是使得事物在變動當中持續存在的角色,形式就是使得事物在變動當中擁有 F 或不擁有 F 的角色。比方說,一塊青銅變成從原石變成雕像,其中的青銅就是質料、其中的雕像就是形式。

2.2. Shields (297)表示,事物的「變動」與形質論的關係建構成以下論證,

(1) 變動是存在的。

(2) 進行變動的必要條件是質料與形式的存在

(3) 因此質料與形式是存在的。

3. 因為這些理由,亞里斯多德認為形質論正是提供了事物變動分析的基本架構。然而,這種相同的形質論架構不只呈顯在「變動」的討論上,亞里斯多德對「靈魂」的討論也以此為基礎。Shields (297)表示,從「靈魂與肉體之間的關係」一直到「靈魂的知覺(αἴσθησις / aisthésis, perception)和思考(νόησις / noesis, thinking)功能」都是如此。

III. 亞里斯多德如何以形質論的基本架構來討論「靈魂」?

亞里斯多德在《靈魂論》第一卷當中的主要工作是反駁柏拉圖、化約論、[唯物]取消論的靈魂觀。從《靈魂論》第二卷開始,亞里斯多德嘗試從形質論的架構來建構自己的靈魂觀。

1. 亞里斯多德如何以形質論來討論靈魂與肉體之間的關係?

1.1. 靈魂是肉體的形式,肉體是靈魂的質料(De Anima II. 1 412a19-21)。靈魂既實體(οὐσία / ousia, substance),也是只實現(ἐνέργεια / energeia, actuality)在特定自然軀體的事物,自然軀體是擁有生命的潛能(δύναμις / dunamis, potentiality) (De Anima II. 1 412a19-21)。

何謂「潛能」與「實現」?以種子變成大樹為例,種子具有能變成大樹的潛能。當這顆種子真的變成一棵大樹時,這棵大樹就是種子的實現。

1.2. Shields (297-298)表示,亞里斯多德談論「實現」的時候似乎有歧義性。根據《靈魂論》第二卷第一章412a22-29,

實現能以兩個方式來談論,第一個方式的實現是作為知識,第二個方式的實現是作為沉思。顯然的,靈魂是實現如同知識是實現那樣。對於睡覺與醒來而言都要依賴於靈魂的存在上;而醒來作為實現類似於沉思是實現那樣,睡覺作為實現類似於擁有知識而沒有實踐知識的實現那樣。對一名相同的個體而言, 擁有知識會先佔據於沉思之前。因此,靈魂是自然肉體的第一實現,自然肉體在潛能上擁有生命。(trans. by Shields)

根據上述引文的說法,我們化為結構將會是,

缺乏知識
擁有知識
沉思
第一潛能
第一實現及第二潛能
第二實現

靈魂的存在
睡覺
醒來
第一潛能
第一實現及第二潛能
第二實現

缺乏靈魂
擁有靈魂
實踐靈魂的功能
第一潛能
第一實現及第二潛能
第二實現


2. 為何亞里斯多德要把靈魂的實現限制於特定的肉體?

2.1. 有些哲學家(如畢達哥拉斯學派、柏拉圖)認為人類的靈魂能夠在下一世當中變成一隻鳥、一隻陸生動物、一隻兩棲類動物、一隻魚、一個蚌殼(Plato’s Timaeus, 91d5-92c3)。亞里斯多德認為「靈魂輪迴」不合理,因為靈魂只對特定的肉體實現。那麼「靈魂只實現在特定肉體上」是什麼意思?亞里斯多德指出能夠讓靈魂只實現在特定的「有機的」(ὀργανικὸν / organikon, organic)肉體上(De Anima II. 1 412a29-b6)。因此,靈魂是自然有機的肉體的實現[sc. first actuality]。

2.2. 從靈魂是肉體的質料、靈魂是自然有機肉體的實現這兩點來看,亞里斯多德顯然認為靈魂確實是存在的,而且靈魂與元素是不相同的,這再次反對[唯物]取消論、化約論的靈魂立場。

根據[2.1]與[2.2]的討論,我們明顯看到亞里斯多德除了反對柏拉圖的靈魂輪迴觀之外,亞里斯多德又再次反對柏拉圖的靈魂具可分離性、[唯物]取消論的立場。

2.3. 不過亞里斯多德也承認靈魂與肉體是有所區分的,可是絕非柏拉圖的那種分離性區分,因為如果靈魂沒有肉體的話,靈魂是不可能存在的。比方說,如果一棟房子沒有磚頭的話,根本沒有房子會出現。除此之外,亞里斯多德也反對「形式」能夠單獨存在,因為根本沒有「形式」能單獨存在的地方。這一點除了反對靈魂是不朽的之外,這也隱含地對柏拉圖理型論進行了批判。比方說,一棟透過磚頭蓋成的房子一旦被拆除之後,那棟房子的形式也不會存在。據此,亞里斯多德認為靈魂雖然是存在的,但靈魂只在肉體發揮其生命功能時才會存在,一旦肉體停止了其生命功能,靈魂也會一併消失。

Shields (298)小結說,亞里斯多德藉由形質論來指出既然無生命軀體的形式不具與其質料的可分離性,如此靈魂也無法在肉體消失後繼續存在。亞里斯多德的論點似乎是一種不可化約性[sc.不能夠化約成軀體]的觀點,而且這個不可化約性並沒有保證存有論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