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宛盈 同學 摘要
3.25
在希臘,神不會對人的價值觀有絕對的要求,然而,他們也不會認為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幸福及財產有不被剝奪的權利。不同於現在,當時的權力是被強制性的法律所限制住的,而現今,因為國家被視為是個人自由的保護者,所以我們極度的重視權力,整體而言,個體的需要完全從屬於國家之下。畢竟,在極端的民主社會中,人民就是國家的主體,也就是說,個體並不像是被外在武力所欺壓那般的存在。
3.26
結論來看,希臘傾向於較不複雜的方式看待人類的責任。因此行為和意圖的本身並不是那麼重要(當然這些也可以用來做相關的討論)。如果一個人在希臘法庭上爭論他因受到不好的養育,而應該要被原諒他殺害雙親的罪刑。希臘人可能認為這不是個可以做為無罪並釋放他的藉口,反倒是一個可以責難他的附加理由,因此理由和藉口兩者對希臘人而言仍是不容被混淆的。
這看起來似是一個嚴苛的道德觀,但在這樣的文明中,自由的相反並不只是監禁而是成為奴隸,個人的生存是處在一種非常不穩定的狀況底下。不過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就像現代的國家在戰爭時比在和平時來的集權。然而儘管如此,粗略的閱讀荷馬或悲劇,也得以讓人很清楚希臘人對於憐憫及同情的極度重視。因此,如果我們在這強調希臘價值較嚴厲的一面就顯得太過刻意了。而基督教的價值觀一直到六百年後才出現,佛洛伊德之於人類動機的了解則是在大約兩千四百年之後出現。
參考資料:
The World of Athens: An Introduction to Classical Athenian Cul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
Chapter 3 Human Obligations Values and Concerns pp.151-152